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李睿麒
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律師
被 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2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
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
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
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
犯罪被害人自得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一併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顏志吉、陳延年因涉犯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李睿麒具狀對顏志吉、陳延年及被告觔斗雲聯
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
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
原告主張顏志吉係被告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
人,被告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
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應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㈡原告嗣就上開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顏志吉、陳
延年成立調解,並撤回對顏志吉、陳延年之刑事告訴,有本
院113年度司交附民移調字第589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
狀在卷可參(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5號卷第67頁、第71-7
2頁),並具狀聲請就被告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移送民事庭審理,有聲請狀在卷可證(本院113年度交附
民字第132號卷第201頁),是刑事訴訟部分雖因原告撤回對
顏志吉、陳延年之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規定,本院仍應將原告對被告觔斗雲聯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PCDM-113-交附民-132-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