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41-15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李展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7

TCDV-114-司促-7102-2025031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佘承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 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24-20250314-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3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吳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4

TNDV-114-司促-4630-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8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蔡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一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 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 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 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8-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許魁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肆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6-202503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2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KSDV-114-司促-4427-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孟維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9,214元,及自民國113年10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1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55-2025031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唐詩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85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二筆信用貸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僅有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2月26 日申辦信用貸款42萬元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即請求本金 352,185元),未有另一筆申辦信用貸款35萬元之釋明文件( 即請求本金325,197元)。嗣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裁定命 債權人提出上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2月7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 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3-司促-13949-20250314-2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楊鈞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 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4

CTDV-114-司促-1365-20250314-3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黃御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4,00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600 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20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045-202503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