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86號
原 告 孫遠照
被 告 邱小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KMEV-113-城簡-86-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