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程士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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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審重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建龍 劉珍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茜律師 被 告 許濸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15

PTDM-113-國審重附民-2-20241115-1

國審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賴韻如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被 告 許濸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15

PTDM-113-國審附民-1-20241115-1

國審重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瑞祥 蔡鳳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被 告 許濸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15

PTDM-113-國審重附民-1-20241115-1

國審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翁翊庭 被 告 許濸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15

PTDM-113-國審附民-3-20241115-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汕貿 選任辯護人 林泰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010號、第7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汕貿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 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 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 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亦有明 文。又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 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有無繼續 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 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 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 裁量之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38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被告余汕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訊問、並參酌卷證資料後,認其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串證、滅證及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裁 定自同日起羈押被告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茲因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1月12日 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 ,被告雖以「希望法官可以讓我交保,因為我不是以販賣毒 品維生」;其辯護人則以「被告坦承犯行,且於另案皆有遵 期到庭,無逃亡之虞,又案情已經明朗,被告手機遭扣押, 也沒有想要再犯罪,並無再犯、勾串或滅證之虞;再被告原 本是水電人員,有正當職業,犯本案動機是為了幫未婚妻籌 措醫藥費,請求准予具保」等理由請求停止羈押。惟查:  ㈠被告就本案犯行已坦認無訛(見本院卷第117頁),復有起訴書 所載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係最輕本 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衡諸人趨吉避凶之常情,自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畏刑而逃亡之虞。又被告於警詢時否認犯行,辯稱交 付予證人洪俊曜之物品並非毒品而係伴手禮等語,嗣於檢察 官複訊時起始坦承犯行,供述前後不一;且被告自承與販毒 對象都是透過手機聯繫,然扣案手機內由被告傳送之對話紀 錄卻付之闕如,被告對此亦無法提供合理之解釋,縱使手機 業經扣案,然以現今之網路科技,仍有自他處以相同帳號、 密碼登入並續行聯繫之可能,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串 證、滅證之虞。再被告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前科,有其前案 紀錄表可佐,且於偵查中供稱自113年2月起,除本案外尚有 其他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此情亦與其手機內有與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煌」、「榮啊」等人聯繫乙情相符,自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 均未消滅。    ㈡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既有前述之羈押原因,為避免被告上 述重罪虞逃、串證及再犯之風險,並考量本案尚未進行審理 程序之訴訟進度,兼衡被告本案販賣之毒品數量非少,所為 除助長施用毒品人口外,更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以及被 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等節 ,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 ,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是被告之羈押期間,仍應自11 3年11月23日起延長2月。另因被告仍有勾串之虞,爰併禁止 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謝慧中                    法 官 吳昭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2024-11-14

PTDM-113-訴-286-20241114-1

交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王姿蓉 被 告 賴志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148號,原案號:1 13年度交易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08

PTDM-113-交附民-126-20241108-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徐敏莉 被 告 梁元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07

PTDM-113-附民-677-20241107-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高志揚 被 告 梁元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7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07

PTDM-113-附民-278-20241107-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50號 原 告 郭泰榮 被 告 梁元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07

PTDM-112-附民-1250-20241107-1

附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75號 原 告 林秀美 被 告 梁元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2024-11-07

PTDM-112-附民-1275-2024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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