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00號
原 告 Ray Campusano Guillermo Andres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0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抬頭欄所載「裁定」,
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
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TPTA-112-交-200-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