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1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健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健煒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0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79,20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
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
十五。利息計算:3,24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
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24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
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
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
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
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0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9200元 李健煒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TCDV-113-司促-30316-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