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思穎
黃國明
伍金桂
一、債務人黃思穎、黃國明、伍金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86,013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黃思穎、伍金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370,358元,
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思穎於民國97年11月至102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
國明、伍金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6,013元整,復於民國102年
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伍金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0,3
5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思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國明、伍金桂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
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3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013元 伍金桂、黃思穎、黃國明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370358元 伍金桂、黃思穎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6013元 伍金桂、黃思穎、黃國明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370358元 伍金桂、黃思穎
PTDV-114-司促-1439-202503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