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莊書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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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林迁睿 被 告 潘姿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2025-02-20

TPDM-114-審附民-261-20250220-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吳嘉昌 被 告 劉守仁 洪茂秦 黃秉簾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TPDM-114-審附民-293-20250219-1

審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2977號 檢 察 官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龍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254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俊龍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易-2977-20250219-1

審交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彥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0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彥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交訴-137-20250219-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春成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2 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春成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訴-2648-20250219-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李雅惠 被 告 郭承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訴字第15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TPDM-114-審附民-299-20250219-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建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訴-2356-20250219-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4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慧娟 宋家瑩 選任辯護人 蘇家宏律師 彭彥勳律師 林正椈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0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宋慧娟、宋家瑩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訴-2461-20250219-1

審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豪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宥豪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嫌部分,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就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嫌部分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DM-113-審訴-2730-20250219-1

審附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6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70號 原 告 曾瓊誼 黃如苹 被 告 詹宸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8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2025-02-18

TPDM-114-審附民-369-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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