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40 號
聲 請 人 胡順華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重上字第 133 號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400 號民
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對於聲
請人主張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已明文確立自建眷戶之
居住權與財產權部分,未要求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提出答辯即
逕為裁判,違反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第 22 條所
保障之適足居住權;(二)聲請人自中華民國 52 年起,即
於國防部公地自建眷舍,居住至今已長達 60 年,充分信賴
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法對自建眷戶權益之明文法令規定
,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卻使聲請人負有返還土地責任
,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525 號及 589 號解釋所保障之信賴保
護原則;(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309 號民事判決之案例事實與本件聲請為類似,卻出現與系
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裁定為完全相反之認定,系爭判決一、
二及系爭裁定之內容亦多有違誤等,有違反憲法第 7 條之
平等原則及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
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
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
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應以聲
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
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此等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
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
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
理由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系爭
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
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按 96 年 1 月 3 日修正前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
眷改條例)第 22 條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
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
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
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因不
同意眷村改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在其他眷戶同意改建之比
例符合上開眷改條例規定下,於 98 年 1 月 10 日以國政
眷服字第 0980000344 號函註銷聲請人之眷舍居住憑證及原
眷戶權益,聲請人曾就此提起行政救濟,先後經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 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 196 號、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58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確定在案。嗣後,聲
請人仍繼續占用該房地,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眷村改建而有
需用土地之情事,終止土地使用借貸關係,以聲請人為被告
提起請求拆屋還地之民事訴訟,聲請人敗訴確定後,再提起
本件裁判憲法審查。
五、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理辦
法(業經 91 年 12 月 30 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910001734
號令修正發布廢止)主張其居住權與財產權,認不應適用眷
改條例之規定,以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之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之職權行使所為論斷予以指摘,尚難認就確定終局判決之
見解,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
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並因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之
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