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號
原 告 李婷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其憲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86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核屬財產權訴訟,按
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6,60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1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3
1,17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1,1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26-2025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