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峻國(原名曾俊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6,23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25,93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301元=62萬6,23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1 利息 37萬665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86元 2 利息 22萬8,051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15元 小計 3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