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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庭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弘偉即日耀工程行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 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2025-02-20

ILDV-114-勞補-12-2025022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蔡旭宥 兼 法定代理人 劉育伶 蔡裕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芹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500萬元(計算式:5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2,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2025-02-19

ILDV-114-補-38-20250219-1

家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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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山間改定監護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2025-02-19

TNDV-114-家補-67-20250219-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8

HLDV-114-司家補-11-2025021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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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李碧雄 邱素珠 李國興 李南山 李錫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 被 告 薛陳雪容 薛瑞濱 林初義 林智明 林宜慧 薛玲勳 薛玲滿 薛玲春 薛玲琴 薛蘅菖 郭薛愛淑 薛裕源 薛裕銘 薛靜雯 薛雅雯 林珮樺 林育存 黃李阿蘭 李莉珍 陳輝雄 陳權威 陳偉龍 李雪如 黃李美菊 李美花 柳李彩美 簡秀菊 謝佳妤 謝忠勳 謝忠忱 謝國鑫 謝國進 陳哲森 陳哲毅 陳哲緯 陳洪昇 謝淑靜 謝淑如 謝淑英 薛林柳欵 薛德鎰 薛德豊 薛德興 薛德璟 彭薛梨瓊 薛黎美 薛秀娟 薛如筠 鄭薛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 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等人應分別就其等被繼承人薛 榮連、薛林阿忍在原告所共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 土地上所設定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終止地上權後 辦理塗銷等情。是原告起訴之目的係為除去上述土地上所設 定地上權之負擔,自屬因地上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依首 揭規定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萬2,722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一、請求被告薛榮連之繼承人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計算,即為150元 (計算式:年租金10元×15=150元) 二、請求被告薛林阿忍之繼承人終止並塗銷地上權部分: 核屬因地上權涉訟,參酌土地法第105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為224萬 2,572元【計算式:(55.8坪即184.46平方公尺)×申報地價 8105元/平方公尺×10%×15=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4萬2,722元(計算式:150元 +0000000元=0000000元)。

2025-02-18

ILDV-113-補-208-20250218-2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8

HLDV-114-司家補-13-2025021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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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峻國(原名曾俊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 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萬6,23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25,931元+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301元=62萬6,232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1 利息 37萬665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86元 2 利息 22萬8,051元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9日 6.11 115元 小計 301元

2025-02-18

ILDV-114-補-40-20250218-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1號 原 告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博旗即博大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 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萬1,885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0萬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6萬1,885元=156萬1,885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 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6,0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2月15日 113年12月12日 5 61,885元

2025-02-18

ILDV-114-補-41-20250218-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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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8

HLDV-114-司家補-9-20250218-1

司家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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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2025-02-18

HLDV-114-司家補-10-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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