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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岡山榮譽國民之家(即 邢金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國 代 理 人 林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085NX1514015-5 1 37

2025-03-24

TPDV-114-除-363-2025032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俊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3年 10月15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 佐。因此,聲請人聲請宣告前述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興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盧立志 京城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9月30日 30,000元 5796786 蔡俊明

2025-03-24

CYDV-114-除-12-20250324-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崑收 代 理 人 賴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因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的支票(下稱系 爭票據),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將裁定公告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或申報權利。因此,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 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民事 訴訟法第560條定有明文。公示催告足使不申報權利者喪失 權利,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前述規定立法理由所載 :宣示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須表明達其目的之適當事項, 此屬當然之事等意旨,是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 ,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又票據之種類、發票日、發票人、 受款人、付款人、金額、票據號碼等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 時,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故公示催告之票據就上開 應記載事項有誤載者,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即與原聲請之票 據權利不同,不生合法公示催告之效力,自不得聲請宣告該 票據無效。 三、經本院調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而本件為聲請人與第三人愛之味股份 有限公司間因電梯保養合約之契約關係,並收受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自屬聲請人其本身業務事項之範圍,此固有該合約 書影本附卷可憑。惟聲請人就系爭票據,經本院以前述裁定 准為公示催告裁定後,固已登載法院網站,然前述聲請卷宗 所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之票據為「本票」,前述裁定 附表將其誤載為「支票」。是以,系爭票據之種類既有不符 ,所表彰之票據權利即非同一,本件公示催告程序即不符民 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聲請人聲請 判決宣告系爭票據無效,與前述規定不符,不應准許,自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 113年8月27日 5,200元 MH0647325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4

CYDV-114-除-8-202503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曾桓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1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79-NU0195347-1 1 570 002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0-NU0262983-0 1 28 003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1-NU0348212-3 1 46 004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2-NU0437450-2 1 12 005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24459-9 1 58 006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4-NU0601806-1 1 142 007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5-NU0669093-2 1 85 008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6-NU0732067-5 1 46 009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7-NX0801748-8 1 48 010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9-NX0855890-0 1 103 01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90-NX0902298-1 1 46

2025-03-24

PCDV-114-除-70-202503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鄭兆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1-8 1 1000 00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2-0 1 1000 00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3-1 1 1000 00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4-3 1 1000 00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5-5 1 1000 00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6-7 1 1000 00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7-9 1 1000 008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8-0 1 1000 009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39-2 1 1000 010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0-9 1 1000 011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1-0 1 1000 012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2-2 1 1000 013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3-4 1 1000 01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4-6 1 1000 01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5-8 1 1000 01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47846-0 1 1000 017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1838-3 1 666

2025-03-24

PCDV-114-除-74-2025032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新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訴訟代理人 蔡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7月31日 22,027元 5691608 002 瑞泰地質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蘆洲分行 113年6月30日 55,814元 5691605

2025-03-24

PCDV-114-除-57-20250324-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春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附表: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廣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1424 2 1 500

2025-03-24

SCDV-114-除-52-2025032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梁哲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梁哲彰 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113年10月31日 18,940元 QN7771754

2025-03-24

ULDV-114-除-16-2025032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政壽 鄧台英 共同代理人 楊金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 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11月1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永豐金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家調字第304號調解筆錄、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為證,且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71-ND-0080326-0 股票 1 100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71-ND-0083941-3 股票 1 1000

2025-03-24

CTDV-114-除-30-2025032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楊淑芬即黃黑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 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 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11月8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聚合化 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印鑑證明、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5NX0324929-4 股票 1 227

2025-03-24

CTDV-114-除-41-2025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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