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CARLOS CHAIN MORENO (中文姓名:陳楷洛)
李尚九
DIDAC DURAN RODRIGUEZ
徐翊慈
翁偉綸
楊小龍
被 告 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LINAS ONATE SALVADOR ALEJANDR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繳納如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
所示金額及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
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
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起訴,依同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等均屬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有
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4 款、第6 款自明。復因給付工
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同觀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亦悉。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因兩造間曾經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一節,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參,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
1 款之情形,故本件原告起訴程序上自屬有據。其次,本件
原告各自所提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一「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欄所示,復應各加計附表一「請求金額(計
息本金)」欄所示金額以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起訴前
一日即民國113 年12月17日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本應徵收如附表一「
應徵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但參首揭規定,得暫免
徵收如附表一「暫免徵收」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2/3 之金額
,故其等各應先繳納如附表一「應繳裁判費」欄所示第一審
裁判費。
㈡又本件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僅載:「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薪資及
資遣費如附表一「請求金額(計息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云云,並未具體列載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
及計算式,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與符合一貫性審查與否之審酌
;又本件原告未提出人別資料以確認是否具當事人能力與訴
訟能力,是其起訴之程式實有欠缺。茲依首開規定,限本件
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附表一「應繳
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及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末如不諳法律,應諮詢或委
任具有勞動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以維自身權益,末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一(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裁判費 暫免徵收 應繳裁判費 1 CARLOS CHAIN MORENO (陳楷洛) 168,563 113年11月7日 169,510 1,770 1,180 590 2 李尚九 135,400 113年11月12日 136,068 1,440 960 480 3 DIDAC DURAN RODRIGUEZ 50,000 113年10月31日 50,329 1,000 667 333 4 徐翊慈 74,132 113年11月20日 74,416 1,000 667 333 5 翁偉綸 25,000 113年11月8日 25,137 1,000 667 333 6 楊小龍 50,166 113年10月25日 50,537 1,000 667 333
附表二
項目 補正資料 1 應提出原告最新身分證明(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或護照號碼均可)以確認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 2 本件被告記載為班紅花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但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卻載尚有負責人,請確認實際上與原告間成立僱傭契約之人即欲提告之對象(即被告)為何人?應具體說明究係與何人簽訂僱傭契約,及原約定之僱傭關係起日、薪資、工作內容,並提供相關簽訂之勞動契約文件資料(含但不限於文件、簡訊、電子郵件、通訊軟體等擷圖,均應如數提出)。 3 應具體說明各名原告僱傭契約終止之日期、原因、方式及法律依據(如勞動基準法何條項款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據。 4 應具體說明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利息起算日依據之事實。 5 應詳細臚列欲請求工資及資遣費項目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及相關證據。 6 應以電腦打字於A4紙之方式撰寫書狀,並提出繕本1 份(含所附書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