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金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18、46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8號),嗣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施金德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施金德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
法施用及持有。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3月11日8時許,在施金德位於臺北市新莊區某處
之公司宿舍內,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打火機
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1次。
㈡於112年10月12日11時45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
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於112年12月4日2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住處房
間內,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以打火機燒烤玻璃
球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
卷(毒偵984卷第56至60、117至118、126頁、毒偵462卷第4
6至48頁、毒偵118卷第55至57、103至104頁、本院卷第94、
108頁),並有112年3月11日、112年12月8日、112年12月17
日員警職務報告(毒偵984卷第53頁、毒偵118卷第51頁、毒
偵462卷第43頁)、查獲毒品位置照片(毒偵984卷第75至77
頁、毒偵118卷第77至78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毒偵984
卷第85頁、毒偵118卷第71頁、毒偵462卷第53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毒偵984卷第87頁)、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52號、113年1月1日草
療鑑字第1121200287號鑑驗書(核交333卷第5至7頁、核交5
3卷第7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2月5日、112
年3月27日、112年10月30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核交53
卷第29頁、核交333卷第9頁、毒偵462卷第51頁)、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毒偵118卷第73頁)、搜索被告過程照片(毒偵118卷第77頁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偵462卷第5
5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
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
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3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於111年2月18日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自應依法訴
追。
㈡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㈢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㈢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後施用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㈠、㈢部分,被
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
處。
㈣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於106年至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
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898號、108年度易緝
字第146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6月、7月確定,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990號判
決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5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確定,於111年7月17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前揭各罪
,均為累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審
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所犯之罪法益種類及罪質相似,同為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再
為本案犯行,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可見前案執行顯無
成效,被告具有特別之惡性,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
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就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警員於112年3月11日14時15分在臺中
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被告於警員發覺被告持有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前,主動向警員自首持有、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等情,有113年8月9日警員職務報
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3頁)。是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罪即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自首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
輕其刑。
⒊被告僅稱本案毒品來源為暱稱「阿泰」、「喇叭宏」之人
,未提供本案毒品上游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
等供檢警調查,未因此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113年8月19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
30025398號函檢送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113年9月2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30060448號函檢附職務
報告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1至53、111至115頁),故被告
本案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併
此說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施以觀察、勒戒後,竟再為本案犯行,顯見其戒絕毒癮之意
志不堅,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自己所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
擔;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施用毒品本質上係
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程度
應屬較低,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
濟狀況(事涉隱私,見本院卷第109頁)及其他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分別檢驗出含
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52號鑑驗書、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113年1月1日草療鑑字第1121200287號鑑驗書
在卷可參(核交333卷第5至7頁、核交53卷第7頁),屬違禁
品,且被告亦於偵查中供稱係自行施用(毒偵984卷第118頁
、毒偵118卷第103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
毒品而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應俱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
已耗損而滅失,自不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㈡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112年3月30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752號鑑驗書(核
交卷第5至7頁),且玻璃球吸食器與內含之毒品均難以完全
析離,皆應視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
所用等情,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本院卷第95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㈠ 施金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2 犯罪事實一㈡ 施金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3 犯罪事實一㈢ 施金德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二:本案扣案物
編號 品名 數量 備考 1 海洛因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1132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1046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海洛因 2 甲基安非他命 7包 檢品編號:B0000000至B0000000 驗前總淨重:6.7332公克 驗後總淨重:3.6871公克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3 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 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4 安非他命 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 送驗數量:0.0994公克(淨重) 驗餘數量:0.0964公克(淨重) 檢出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5 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 1組
TCDM-113-易-2699-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