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暐鎮即陳緯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暐鎮即陳緯國於102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
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34,582元整未為
清償(消費款129,29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589元整
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
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
部份,計新臺幣129,293元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
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30264-20241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