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宏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宏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330號函核准
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
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
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SCDM-113-聲保-105-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