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江采穎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黃昱婷律師
被 告 邱品碩
服役單位郵政信箱:清水○○00000○○○(服役單位:海軍艦指部海鋒第一大隊機動六中隊)
鄭宥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22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TCDM-113-中簡附民-193-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