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 (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燕 (住居所詳卷)
謝○笙 (住居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玫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TNDV-112-訴-2046-20241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