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保護令期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護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附件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核發之113年度家護字第263號民事通常
保護令主文第3項應變更如下:「相對人應於114年6月30日前完
成下列處遇計畫:親職教育輔導(內容:學習過動症教養策略、
正向親子教養、認識受虐兒童之身心創傷)12週,每週至少1次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經鈞院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6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因
聲請人已參加處遇計畫7次,但還有5次未完成,聲請人希望
可以完成剩下的課程,為此請求准予延長處遇計畫之期限。
二、按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
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
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263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人不得對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
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聲請人不得直
接或間接對於相對人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聲請人應於11
4年2月28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親職教育輔導(內容:學
習過動症教養策略、正向親子教養、認識受虐兒童之身心創
傷)12週,每週至少1次。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等情
,有前開通常保護令影本可憑,堪認屬實。
三、次查,聲請人主張剩餘5次課程為完成,希望可以完成剩下
的課程,請求延長前開通常保護令之處遇計畫完成期限等情
,本院審酌為使聲請人能確實完成前開通常保護令所裁示之
處遇計畫,以防止將來家庭暴力行為之發生及保護被害人權
益,認有變更前開通常保護令主文第3項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認
應變更遇計畫完成期限至114年6月30日為適當,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蓉
附表
對照表(114年度家護聲字第7號) A 朱柏安 男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現安置中) 送達代收人 謝宏偉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B 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同上
PTDV-114-家護聲-7-20250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