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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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兩全、林淑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林淑惠為一般保證人,並非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吳兩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9, 98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 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吳兩全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淑 惠負清償責任。」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林淑惠與相對人吳兩 全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3090-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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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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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58號 債 權 人 藍國正 債 務 人 柯宏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人民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人民幣150,0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 求債務人給付人民幣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惟查聲 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 以違約金人民幣150,000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3年 1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1 2月9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債權人113年12月16日補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附卷可稽。是債權人並未釋明違約金得另請求利息,依前揭 規定,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2358-2024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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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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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26號 債 權 人 順茂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鄭帶 債 務 人 李子享 蔡瀠漩 一、債務人李子享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3,261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貸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 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33,261元及其利息。惟查聲 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相對人蔡瀠 漩連帶給付以本金1,333,261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 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 同年月22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 書、債權人113年12月10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 單及附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 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1826-2024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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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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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品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 債務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債權釋明文 件(如: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3328-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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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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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葉賢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43,67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3326-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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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美珍、傅勝、楊士文、謝秋香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11 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63,306元(含本金700, 000元、利息55,049元及違約金8,257元),故請更正利息及 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8日,或提出得自113年2月2日起 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2900-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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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武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許榮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文男、傅以霖、華美珍、傅婉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陳報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3年11 月27日止之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963元(含本金96 3,791元、利息75,803元及違約金11,369元),故請更正利息 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3年11月28日,或提出得自113年2月3日 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2-20

PTDV-113-司促-12902-2024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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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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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林文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68***103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債權 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7

PTDV-113-司促-11181-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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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裕清 上列聲請人與邱玥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新臺幣8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契 約書)。 二、請提出債務人邱玥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7

PTDV-113-司促-13029-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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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高正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3***338、0903***665之電信服務申請書,及 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或專案補貼款-電 信費)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7

PTDV-113-司促-1286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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