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刑事訴訟法第64條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春財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7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2024-11-08

TNDM-113-金訴-1876-20241108-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泓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6 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81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易-581-20241106-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祐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9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2024-11-06

TNDM-113-易-1698-20241106-2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心瑩 選任辯護人 黃博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1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14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 31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 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金訴-1814-20241106-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5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3年度易字第242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易-242-20241106-3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倧榮 佘彥瑾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5514號、28844號、29234號、112年度營偵字第1833號、113年度 偵字第9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胡倧榮、佘彥瑾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 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第28 4條、第312條分別規定:「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或 檢察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 使其到場。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 限。」「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 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第 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 判決,不在此限。」「宣示判決,被告雖不在庭亦應為之。 」可知審判期日、宣示判決期日均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又無論審判期日之 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 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 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 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 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再以訴訟經濟而言, 遇有案情繁雜之案件,製作判決書曠日費時,且極難精確預 料完成之時,在案件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 陳述之情形下,如僅因法院無法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 而動輒以裁定再開辯論之方式解決此一問題,反而增加法院 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殊非訴訟經濟之道。因此,法院有被 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 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本件關於被告胡倧榮、佘彥瑾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 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25分宣判,惟因被告2人於113年10 月11日與告訴人進行調解然尚未成立,希望再次排定調解期 日,為再排期予被告2人與告訴人調解之機會,致無法在原 定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 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本件宣示判決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2024-11-06

TNDM-113-金訴-1218-20241106-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坡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46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2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10月31 日上午11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南市政府宣布停 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06

TNDM-113-易-1520-20241106-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8 0、8049、8050、8051、8309、8766、9546、9593、1000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60號詐欺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 3年10月31日16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 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4-11-04

SCDM-113-易-960-20241104-1

交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 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 國113年10月31日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 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2024-11-04

SCDM-113-交易-226-20241104-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 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 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意旨) 。 二、本案前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原定於11 3年11月6日宣示判決,惟考量被告張哲瑋陳稱有請親屬代為 繳回犯罪所得之意,為確認此情及起訴範圍之疑義,本院認 為有再使當事人表達意見之必要;又為免裁判認定事實出入 ,以求整體判決之謹慎正確,且參以本案有共用卷證之情形 ,為節省訴訟資源,本院認為亦有待共同被告蘇宥嘉部分審 結後合一裁判之必要,考量司法資源及當事人程序之勞費, 爰裁定變更宣判期日,俟共同被告蘇宥嘉審結後,另行裁定 宣判期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2024-11-04

ULDM-113-訴-212-2024110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