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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錦華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錦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錦華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 6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2-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幸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幸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幸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左大晟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左大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左大晟因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 6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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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 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家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 畫,且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因家庭暴力(放火燒燬建物及住 宅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5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復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61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 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 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事 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   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暨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所附資 料,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83-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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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儒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上訴字第38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在案。於民 國11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3 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82-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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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佩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佩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佩玉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 9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36-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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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昌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昌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昌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4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奇霖(原名歐銘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奇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奇霖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9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1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春煌(原名梁春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春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春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1 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9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語堂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語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語堂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 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1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0

TPHM-114-聲保-15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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