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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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24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許秀鳳 (新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 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30

SCDV-113-司執-52416-20241030-1

苗司簡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苗司簡調字第575號(調8)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徐浩瑋 相 對 人 范振達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苗司簡調字第57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 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靖 書 記 官 張智揚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浩瑋 到 相 對 人 范振達 到 調解 委員 張淑玲委員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3 年11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4,829 元,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郵政劃 撥帳戶;帳號:00000000;戶名: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徐浩瑋 相 對 人 范振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 記 官 張智揚 司法事務官 曹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智揚

2024-10-29

MLDV-113-苗司簡調-575-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98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范妤婕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范妤婕之集保帳戶內之股票,惟 第三人元大證券彰化分公司所在地在彰化市○○路00號3樓。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9

SCDV-113-司執-50989-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鍾玉婷即鍾映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及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 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桃園市觀音區,有債務人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9

SCDV-113-司執-51892-20241029-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46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茹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詹茹蒨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契約,據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前開保單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85489號 執行命令扣押。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合併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8

SCDV-113-司執-44679-20241028-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76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沛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沛濬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 分行之存款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8

SCDV-113-司執-51761-20241028-1

消債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復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宜庭(原名:張莉蓮、張淑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宜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 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 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裁定 終結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 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 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提出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 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有已受 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2024-10-25

ILDV-113-消債聲-4-202410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505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陳亞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 債務人之戶籍地址設於苗栗縣頭份市,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5

SCDV-113-司執-51505-202410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0686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陳信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陳信之郵政存款,惟第三人中 壢東興郵局所在地在桃園市中壢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5

SCDV-113-司執-50686-20241025-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5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傅臣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傅臣佑於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 北市鶯歌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0-25

SCDV-113-司執-51591-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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