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00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其
逾期在3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3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6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
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08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0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3-司促-11529-20241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