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戴安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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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7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黎俊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90,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90,044元(其中計息本金75,723元) 93.10.26~104.8.31 20 按月以新台幣190計收之違約金。 104.9.1~清償日止 15

2024-11-19

SCDV-113-司促-10777-20241119-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呂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9,323元,及其中1 17,475元自民國(下同)93年9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3年9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19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198-20241118-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9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鄭凱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901元,及其中69 ,464元自民國(下同)95年10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收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18

HLDV-113-司促-6197-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沈英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參 元,及其中肆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 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396-20241118-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9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蔣彬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參仟柒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2394-20241118-1

司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537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市○○街0號2樓之3                 送達代收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債 務 人 甘楹萱  住新北市○○區○市○路○段000號24 樓 居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壽險資料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 之戶籍地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2024-11-18

SCDV-113-司執-55372-2024111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被 告 葉佳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借貸契約對被告為本件請求,而兩造就該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 卡合約書條款第31條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42頁),依上開 規定,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於法尚有未合,茲將本件訴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2024-11-15

SLDV-113-訴-1963-20241115-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務 人 楊雅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580元,及自民國97年2月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93,00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88計算之利息,其 逾期在3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3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3,567元,及自民國97年2月 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50 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以3期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308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109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 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4

PTDV-113-司促-11529-2024111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4-11-14

TPDV-113-司促-15395-20241114-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388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戴安妤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A             室                相 對 人 蔡國賢  住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492巷28弄48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查無相對人財產,聲請發給債權憑證,而相 對人住所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2024-11-13

KSDV-113-司執-136388-2024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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