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4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宜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3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並更正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為本判決附表。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第8行「4-甲基甲基卡西酮」後均補充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7至8行「甲基安非他命毒1包」更正為「甲基
安非他命1包」。
㈣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第三級毒品」後補充「4-甲基甲基卡
西酮」。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
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合計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應受刑罰之行為。
⒉是核被告林宜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被告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單一犯意,自取得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
,持有行為各僅有一個,均為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㈡罪數關係: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論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禁令,非
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之危險
,惡化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所受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
目前待業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
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9月11日
A4612Q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5至39頁、
第45頁、第9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毒品咖啡包,經送鑑定均檢出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
分此情,有前揭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6日刑理字第1146013670號鑑定書
(見偵卷第117至119頁)附卷足考,而上開物品均係被告逾
量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既經論定如前,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
違禁物,而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以現行之
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一併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舒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⒈白色透明結晶共1包取1檢驗 ⒉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72公克 淨重:0.551公克 使用量:0.033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0.518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687公克 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68.2%,總純質淨重0.375公克 2 毒品咖啡包 19包(含包裝袋19只) 經分別編號為A1至A19。 ⒈經檢視均為黑/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86.11公克,包裝總重20.71公克,驗前總淨重65.40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A6鑑定:經檢視內含褐色粉末。 ⑴淨重3.60公克,取0.61公克鑑定用罄,餘2.99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4%。 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9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2.61公克。 3 毒品咖啡包 27包(含包裝袋27只) 經分別編號為B1至B27。 ⒈經檢視均為彩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⒉驗前總毛重93.36公克,包裝總重27.54公克,驗前總淨重65.82公克。 ⒊隨機抽取編號B11鑑定:經檢視內含橘色粉末。 ⑴淨重2.08公克,取0.57公克鑑定用罄,餘1.51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 ⒋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27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為3.29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812號
被 告 林宜偉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宜偉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
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持有純質淨重逾法定重量,竟基於
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
克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凌晨1時許,在桃園市桃園
區大林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傑」之人以
新臺幣3萬4,000元價格,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毒1
包、摻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果汁包47
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7月3日下午2時45分許,林宜偉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為警攔查,警經林宜偉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5.9公克,即(附表編號2
)2.61公克+(附表編號3)3.29公克。計算式:2.61+3.29=
5.9】,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宜偉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扣案毒品照片6張、台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
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6日刑理字第1146013
670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等罪嫌。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如附表編號1鑑
驗結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扣案如附表編
號2、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檢出含如附表編號2、3鑑驗結果
欄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
無從沒收銷燬,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舒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朝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5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
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透明晶體,驗前淨重0.551公克,驗餘淨重0.5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68.2%,推估驗前純質淨重0.375公克)成分。 2 毒品果汁包 19包 黑/金色包裝,驗前總淨重65.40公克,驗餘總淨重64.79公克,隨機抽樣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4%,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2.61公克)成分。 3 毒品果汁包 27包 彩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驗前總淨重65.82公克,驗餘總淨重65.25公克,隨機抽樣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3.29公克)成分。
TYDM-114-桃簡-522-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