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洸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力伃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98,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SCDV-112-訴-917-2024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