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 對 人 武金鳳
關 係 人 施懷恩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施懷仁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施懷順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村○○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懷敬即施泰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武金鳳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相對人與被繼承人施泰郎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32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完
畢,嗣被繼承人施泰郎偕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貸26
8萬元。詎被繼承人施泰郎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效,
依借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82萬5,548
元及其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被繼承人施泰
郎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
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為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
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關係人逾期迄未
陳述等情,有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
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溪湖鎮 大竹 0000-0000 1179.00 16760分之295 重測前:汴頭段阿狂厝小段61之1地號
(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2 00000-000 彰化縣○○鎮○○街0號8樓之1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8層 8層:80.01;總面積80.01 陽台:10.19;花台:0.53 全部 共有部分:00000-000建號、1611.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2
CHDV-113-司拍-163-2024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