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雅芳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尚揚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條 債 務 人 許明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518-20250318-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少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 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 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 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8

TTDV-114-司票-50-20250318-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簡志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0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 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日,經聲 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2025-03-18

TTDV-114-司票-5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朱郭登呈即朱郭益呈即朱益呈即郭益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86,885元 113年3月2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1.72% 113年3月21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0日止 1.845% 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9月20日止 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845% 113年9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8

TTDV-114-司促-862-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柳碧鴻 代 理 人 黃州全 債 務 人 李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336,678元 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3.218% 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025-03-18

TTDV-114-司促-874-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彭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4月2日、112年8月4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 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 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2月16日 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8,376元,及其中本金34,3 11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6日止,帳款尚餘38,376元及其 中本金34,31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253元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0.75% 無 無 2 27,058元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

2025-03-18

TTDV-114-司促-897-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64385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1,83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Y64385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7-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陸品君 陸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陸宇亮於民國109年起就讀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 同債務人陸品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 度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183,550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 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 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 ,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3年12月30日起,前項所定利 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 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 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計算。 ㈡詎債務人陸宇亮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35,907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 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陸品君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 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35,907元 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29日止 1.775% 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

2025-03-18

TTDV-114-司促-913-20250318-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陳德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促-789-20250314-1

司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豐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冠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次按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 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 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惟未據 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通知限期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6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 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5-03-14

TTDV-114-司票-13-20250314-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