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59 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未查明承租人
有無支付租金之事實,即以租約認定聲請人有收租而課稅,
且法院亦未函文請法務部矯正署○○女子監獄提供協助,准
聲請人對外聯絡即逕予裁判,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 15 條保
障之財產權及受刑人司法權益,而有違憲疑義,乃聲請憲法
法庭裁判,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0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
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
,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
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
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
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
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 60
條第 6 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
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
第 3 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
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
「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
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
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
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
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三、經查,聲請人係因租金收入遭課徵綜合所得稅,提起行政訴
訟,請求廢棄聲請人欠稅新臺幣(下同) 4,993,691 元稅
款之處分及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28286 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裁定將請求撤
銷新北地院 109 年度司執字第 28286 號強制執行事件部分
,以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新
北地院民事執行處;對於請求廢棄聲請人欠稅 4,993,691
元稅款部分,則因聲請人就核定稅捐及罰鍰處分,未循序申
請復查、提起訴願,即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乃起訴不備其他
要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後段規定以
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
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56 號裁定以系爭裁定並無違誤,
抗告無理由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
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爭執課稅事實存在與否,並
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
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