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民事訴訟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投交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孫桂珍 被 告 李秋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2025-01-16

NTDM-114-投交簡附民-1-20250116-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鄭崴隆 被 告 仲介業全新竹縣市(竹、桃、苗) 上列當事人間民事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 被告正確姓名及住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並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寄存高 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2025-01-15

SCDV-114-訴-90-20250115-1

簡上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詹典嶪 被 告 卓茂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任育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書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NTDM-113-簡上附民-20-20250115-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 告 林泰宏 被 告 chantilas涼煙(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㈠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年籍、 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等資料;㈡補正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提起民事 訴訟所應特定其訴求之對象即被告,應由原告負責查清表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740號裁判意旨參照),並特定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 明被告真實姓名,僅記載被告PTT帳號名稱「chantilas」, 且未提出任何可資辨別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或 戶籍謄本等資料,致本院無法確認原告起訴對象之人別及送 達處所為何,其書狀之記載顯與前開規定尚有未合。亦未提 出符合民事訴訟法要求之「訴之聲明」,因該等欠缺可以補 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2025-01-15

SCDV-113-訴-1261-20250115-1

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郭柏昕 被 告 蔡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佳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 本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2號案件審理 ,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 可稽。惟原告郭柏昕係於114年1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 狀章可憑。從而,原告既於上開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 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其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2025-01-15

NTDM-114-附民-2-20250115-1

附民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 附民原告 邱孚銓 附民被告 黃俊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NTDM-113-附民緝-8-20250114-1

埔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劉欣怡 被 告 楊忠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埔簡字第1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廖 允 聖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2025-01-14

NTDM-113-埔簡附民-31-20250114-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莊于覲 被 告 林姵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NTDM-114-投簡附民-2-20250113-1

投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胡靜如 被 告 林姵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NTDM-114-投簡附民-3-20250113-1

埔原簡附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因洗錢防制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穎愷 被 告 紀林秀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施俊榮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2025-01-13

NTDM-114-埔原簡附民-1-202501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