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王巧英
訴訟代理人 蘇品宸
朱婉萍
被 上訴 人 吳恩榮
訴訟代理人 蕭麗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TNDV-112-簡上-228-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