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偉慶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偉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年8月、7年2月
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KSDM-113-聲保-236-20241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