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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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偉慶 住○○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偉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偉慶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年8月、7年2月 確定,並於民國101年11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94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6-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靖城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靖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靖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111年4 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9年度訴字第57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2-03

KSDM-113-聲保-240-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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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禹宗男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禹宗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禹宗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月、7年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7月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57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4-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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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仁瑞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仁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仁瑞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9 8年7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9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198號,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審 簡字第6407號,予以更正),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5-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薛炳南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炳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薛炳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6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4年7月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16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3-20241203-1

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景群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景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景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2月確定,並於 民國11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 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295號),爰依法聲請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2-03

KSDM-113-聲保-232-20241203-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奕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8

SLDM-113-聲保-72-20241128-1

聲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咸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咸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 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2024-11-28

SLDM-113-聲保-74-20241128-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豐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豐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豐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10月 確定(共計2年10月),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 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2024-11-27

PCDM-113-聲-4479-20241127-1

聲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富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富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富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113年7月19日分別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刑11月、8月,合計刑期1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 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112年9 月30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19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紫庭

2024-11-26

HLDM-113-聲保-46-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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