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雅清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清前犯背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56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TNDM-113-聲保-158-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