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事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51-160 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鄭宗民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第255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 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 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 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 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002 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350

2025-02-27

CTDV-114-除-52-20250227-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賈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 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顯見此股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等 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9月24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3 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 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000000-0 股票 1 91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股票 1 230

2025-02-27

CTDV-113-除-316-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楊玉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320 0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08 00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835 00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00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52 00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7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8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694

2025-02-27

TCDV-114-除-41-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姚宗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造陽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20日 65,672元 SD0000000 002 蘭虹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10日 20,000元 SD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5-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葉雲繡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 1 100000 002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 1 100000 003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 1 100000 004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F-0000000 1 100000 005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006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007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008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009 合鎰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 1 1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4-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許敏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鑫鼎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現為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0-0 1 3000

2025-02-27

TCDV-114-除-47-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龍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元準貿易有限公司 許龍柱 彰化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 113年5月31日 149,338元 NN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9-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軒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田 訴訟代理人 楊秉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榮廣營造有限公司 王琦瑛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信用部 113年8月31日 193,066元 AC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60-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洪天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600

2025-02-27

TCDV-114-除-48-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辰冠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語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嵩濠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李嘉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3年7月10日 23,569元 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46-2025022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