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姚宗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造陽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20日 65,672元 SD0000000 002 蘭虹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10日 20,000元 S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