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王火源
債 務 人 王妙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妙莉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113年3月27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下同)870,000元正。
⑵3,34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
票據、墊款、透支、保證、因處理信託事務支出之稅捐
、費用或負擔之金錢債務及因信託契約所衍生之金錢債
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⑵民國143年3月25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王妙莉,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王妙莉於民國113年4月25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780
,000元⑵72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
民國133年4月25日⑵民國120年4月25日,皆應按月繳納本息
,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5
月25日起逾期未還,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2,773,
32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全部抵押物於民國113年6月28
日因信託財產登記予相對人王火源,其設定之抵押權不因此
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
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借款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存證信函
暨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神岡區 大洲段 323 5,585.83 10000分之3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2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007層 三層:72.05 合計:72.05 陽台:10.73 花台:0.8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共同使用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9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
TCDV-113-司拍-403-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