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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陳梅菊 訴訟代理人 熊柏齡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 鈞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 11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 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 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 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 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 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因此,此項 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 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與登報之內容須相互一致,方能使利 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始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另股票之發行 公司、股票種類、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若有任一不 同時,其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為同一,亦即在宣告股票無 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倘上開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該公示催 告之股票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即難認屬同一,則該公 示催告程序即非適法。 三、經查,聲請人前以其被繼承人林志彥之股票遺失為由,聲請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於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及 本院公告於網站之113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裁定附表 所載股票之發行公司及號碼分別為「台朔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80822-8」、「085-ND-0080823-9」(詳如 附表所示),有聲請狀、公示催告裁定在卷可佐。惟查,聲 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志彥所遺失之股票,其發行公司、股票號 碼應分別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81822 -8」、「085-ND-0081823-9」,有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 文、股東現股股票明細表在卷可參(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91號公示催告卷第9、11頁),是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 股票與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林志彥所遺失之股票兩者所表彰之 股票權利顯非同一,依上開說明,就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 告程序自不發生公示催告之效果,則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股 票聲請除權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7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朔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80822-8 1 1,000 002 台朔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80823-9 1 1,000

2025-03-13

ULDV-114-除-17-20250313-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48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亞太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1576~89-ND-0001610 35 35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3

CHDV-114-司催-48-20250313-1

司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許瑞恬即許欽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4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7N X0110402-2 1 100 00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8N X0138299-3 1 100 00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79N X0206094-1 1 11 00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0N X0309885-0 1 9 00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1N X0428630-2 1 10 00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2N X0546162-4 1 8 007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3N X0652600-0 1 5 008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4N X0745746-8 1 9 009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5N X0834358-5 1 10 010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6N X0915940-0 1 6 011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7N X0985022-1 1 10 012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8N X1041749-9 1 7 013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89N X1092168-6 1 13 014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90N X1135812-1 1 16 015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91N X1173265-0 1 13 016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92N X1212359-0 1 18 017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93N X1249521-6 1 2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3

CHDV-114-司催-41-20250313-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元分行 黃俊仁(本行支票)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開元分行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苗栗廠 112年12月14日 138,600元 FA104084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3

TNDV-114-司催-73-20250313-2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劉雯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5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友順五金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森分行 113年6月30日 54,023元 AG8546575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 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 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3

SCDV-114-司催-57-20250313-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照雁(即王順良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8915-2 股票 1 300 002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20588-8 股票 1 130 003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43075-1 股票 1 143 004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63862-5 股票 1 157 005 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87509-9 股票 1 173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2

KSDV-114-司催-62-20250312-1

司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王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 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 ,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12

SCDV-114-司催-69-20250312-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童昱翔即童慶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69395-5 1 1000 002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6218-2 1 289 003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7648-5 1 159 004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8176-5 1 28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2025-03-12

TNDV-114-司催-35-20250312-2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永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作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伊美奇蹟有限公司 常如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南永康分行 永佳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0月31日 319,000元 NN0741241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2

TNDV-114-司催-74-20250312-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台灣奧奔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全公司吳世雄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台灣奧奔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月10日 1,155,000元 FR7596458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12

TNDV-114-司催-82-202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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