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455,51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259,979元 2 利息 259,979元 113/7/26 113/10/1 (68/365) 12.03% 5,827元 3 違約金 259,979元 113/7/29 113/10/1 (65/365) 1.203% 557元 4 本金 184,365元 5 利息 184,365元 113/7/13 113/10/1 (81/365) 11.03% 4,513元 6 違約金 184,365元 113/8/14 113/10/1 (49/365) 1.103% 273元 合計 455,514元
MLDV-113-補-2384-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