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7號
原 告 陳倫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伶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2,041元(詳如附表所示),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TCEV-113-中補-3367-20241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