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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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補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古厲生即張順之繼承人 古厲平即張順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鄭道樞律師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50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2024-10-07

HLEV-113-花補-242-20241007-1

花補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確認之訴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等間請求確 認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3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新臺幣4,080元,未據原 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2024-10-07

HLEV-113-花補-262-20241007-1

花補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補字第2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蔡泓叡 被 告 柯聖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9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2024-10-07

HLEV-113-花補-27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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