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聲請法院就非常上訴為裁定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0 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院就非常上訴為裁定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
) 113 年度聲字第 1091 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
裁定),暨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安定性原則與信賴保護原
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財產權與訴訟權,有
違憲之疑義,乃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
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
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
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
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
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
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3 項所明定;且同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
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
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
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
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
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
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係執非常上訴狀,向臺南高分院請求就其非常上訴
之聲請為裁定,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並無聲請權,
該案亦非臺南高分院職權所轄,而以聲請人聲請為不合法予
以駁回確定,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違
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亦
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
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
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