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程序監理人洪月華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酬金酌定為新臺幣16,400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家親聲字第774、77
5號裁定選任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已依法執行
程序監理人之職務。為此,請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16,4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新臺幣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
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
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
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
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執行地點、執行內容,暨考
量本案聲請人進行訪視之次數、撰寫報告,及事件繁簡程度
、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等,本院認就本件程序監理
人之酬金酌定為16,400元要屬合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TCDV-113-家聲-84-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