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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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永笙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冬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第5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1-93ND0000010 10 10,000 002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E0000001-93NE0000069 69 690,000 003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F0000001-93NF0000043 43 4,300,000 004 台灣永生細胞股份有限公司 93NG0000001-93NG0000010 10 10,000,000

2024-12-19

PCDV-113-除-568-20241219-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吳高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鐠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314-4 ~ 88ND0003315-6 2 2000 已合併解散,現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024-12-19

PCDV-113-除-616-20241219-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王惠如即王貞雯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惠如即王貞雯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民國 93年間投資失利故欠下債務。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調解,惟聲 請人前因車禍摔傷腰部,不能久站,嗣又反覆感染新冠肺炎 確診導致有長期咳嗽、免疫系統下降及帶狀泡疹反覆復發等 情形,長年身體狀況不佳,僅靠打零工維生,工作收入不穩 定,無力負擔最大金融機構債權人提出之協商方案。是聲請 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 未逾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依法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8日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最大金融 機構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 )向聲請人提出分144期、年利率5%、每期還款7,757元之還 款方案,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故兩造間調解不成立等情, 有中信銀行債權人債權陳報狀、聲請人民事陳報狀、本院11 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8號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見前開案號調解卷【下稱調解卷】第65至67頁、第75頁、 第79頁、第81頁)為證。又本件聲請人所積欠債務總額未逾 12,000,000元。是以,本件聲請人所為更生聲請可否准許, 應審究聲請人現況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而定。  ㈡聲請人名下有以其為要保人投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險契約6筆、存款 數十元,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郵局存 簿封面暨內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等件影 本(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第35至37頁、調解卷第39頁)在 卷可稽。又聲請人陳報其因先前生病及年齡高之關係,目前 無工作,寄住於朋友家靠朋友接濟維生,故無收入亦無支出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切結書、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 細、現戶全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3頁、調解卷第41至44 頁、第53頁)為證,應堪信實。  ㈢從而,本件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所得為0元,復審酌聲請人現 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顯難以負擔最大債權銀 行所提出之每月清償7,757元之還款方案。故聲請人所為本 件聲請,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之虞」之 要件。故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經核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 定「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 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所負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並未逾12,000,000元,且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 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4-12-18

PCDV-113-消債更-347-20241218-2

小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蘇政雄 被上訴人 古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7月1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436號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之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 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判決有同法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 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 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 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 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 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 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 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18日上午7時59分在 樹林區環漢路5段柑園二橋被被上訴人碰撞,被上訴人未注 意、未禮讓直行車,又未投保機車保險,不認為自己有錯, 不想賠償上訴人,請法院查清楚再判決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開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審判決有何不 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至第5款所定違背法令之情事,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上 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訴,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 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 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4-12-17

PCDV-113-小上-236-20241217-1

消債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林家億即林木火 代 理 人 王至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9+1)×51×1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於毀諾前與債權人協議之還款方案為何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民   國111年5月28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 1年5月28日至113年5月27日之收入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收入情形相同?應提出相關收入證 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 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及工作情形(包括   工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   責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11 年5月28日至113年5月27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聲請人「目 前」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   ?或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   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聲請人是否為大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   五年內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1年度以來迄今   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   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   、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   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十、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   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   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前即自111年5月28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    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2024-12-17

PCDV-113-消債清-251-20241217-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林貞佑 代 理 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7+1)×51×10=4,08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聲請人於毀諾前與債權人協議之還款方案為何 ?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又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 ,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1年6月12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 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 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6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 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即自111年 6月12日至113年6月11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聲請人「目前 」之支出情形是否仍為相同?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6月1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陳   報本院。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2024-12-17

PCDV-113-消債更-625-20241217-1

小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蕭滿 被上訴人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7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080號第一審小額 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 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68條及第469條第1至5款之規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 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而言,且判決有同法第46 9條第1款至第5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 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 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 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則應 揭示該解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 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 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 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 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 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 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 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情形。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下午5時58分許 ,駕駛車輛號碼1429-VU號自用小客車,當時停在紅燈前等 紅燈,車輛處於靜止狀態,被上訴人駕駛車輛號碼172-U3號 民營大客車從上訴人車輛右側邊撞擊過來,造成右車門損壞 ,上訴人爰要求被上訴人支出修復費用。上訴人於113年6月 12日收到本院113年度板小字第1080號民事判決,判決理由 與實際發生事故完全不符等語。 三、經查,上訴人所執上開上訴理由,並未表明原審判決有何不 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 至第5款所定違背法令之情事,參諸前開說明,自不得謂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本件上 訴人既未依法提起上訴,應認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而毋庸命 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 同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 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4-12-13

PCDV-113-小上-235-202412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21號 原 告 林姵君 法定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孟橋、許育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4-12-13

PCDV-113-補-2421-202412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3號 原 告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惠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2024-12-13

PCDV-113-補-2343-20241213-1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吳家瑋即吳文香即王文香即王佳芳 代 理 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1+1)×51×10=6,120元】;亦應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 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受撫養人有無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   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   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 國111年5月20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 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 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 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之收   入情形,即自111年5月20日至113年5月19日,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 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 內頁等;若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 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工作期間及收入等)。 五、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每月薪資數額為何?有無其他兼職收入?應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內即自111 年5月20日至113年5月19日之支出情形,是否與聲請狀內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記載之支出情形相同?並陳報受扶養人之 扶養義務人數【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及其他扶養義務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聲請人實際支 出情形及金額為何?上開支出情形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 情形?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回溯2年前即自111年 5月20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 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 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 、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資料向   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2024-12-13

PCDV-113-消債更-586-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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