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瑋豪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瑋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前案紀錄,並經檢察官主
張本案被告構成累犯暨請求加重其刑,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相符,是被告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又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案紀錄之罪質種類與本案
犯罪情節均為酒醉駕駛公共危險犯罪,且衡酌該等前案紀錄
之罪名輕重、犯罪次數、徒刑執行完畢之態樣、時期,皆足
認被告先前刑之執行不足以發揮警告作用,堪認其對於刑罰
之反應力薄弱,佐以其所犯本案之罪,加重最低本刑,亦無
致個案過苛或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皆具有不良
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
常狀況減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
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且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
,已透過教育及各類媒體廣為宣導;被告於服用酒類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已逾法定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仍執意駕駛重型機車上路,不僅
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行之安全;兼衡其具有高中肄業
之教育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狀況勉持,及犯後坦承犯行
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婉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540號
被 告 賴瑋豪 男 28歲(民國85年4月16日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瑋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7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3年11月18日21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某薑母鴨店內飲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19)日0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欲返回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住處。嗣於同年月19日0時4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時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2毫克。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瑋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記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附
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PCDM-113-交簡-1545-202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