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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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00號 原 告 謝淑玲 羅錦輝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賴義允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51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3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義允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賴義允行為時之 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2-21

KSDM-113-審交附民-600-20250221-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45號 原 告 卓芯合 地址詳卷 被 告 蘇志峯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81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2-21

KSDM-113-審附民-845-20250221-1

審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宜君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宜君因業務侵占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2-21

KSDM-114-審易-171-20250221-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59號 原 告 郭治律 被 告 王杰洋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13年度簡字第4253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2025-02-21

KSDM-113-審附民-1059-20250221-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33號 原 告 蔡美貴 被 告 吉彩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62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交簡字第235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2-21

KSDM-113-審交附民-633-20250221-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47號 原 告 林詠曛 地址詳卷 被 告 王振峰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8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2025-02-21

KSDM-113-審附民-1447-20250221-1

審交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3號 原 告 林美玲 (年籍詳卷) 被 告 陳建霖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8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2025-02-21

KSDM-113-審交附民-723-20250221-1

審原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塏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32986號) ,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塏瑞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易卷第49頁),本院認 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2-20

KSDM-114-審原易-4-20250220-1

審附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25號 原 告 廖亮雯 被 告 陳源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3年度審金訴字第 1430號,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101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2-20

KSDM-113-審附民-1125-20250220-1

審交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AO VAN LUU(中文名:高文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 113年度偵字第24050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CAO VAN LUU(高文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 依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於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見審 交訴卷第66頁),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 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2025-02-20

KSDM-113-審交訴-294-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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