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徐嬿儀
相 對 人 海神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淞洋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3年11月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台中市勞
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33E0883號)調解
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13年5月至113年9月份工
資差額、延遲補償、端午節金及留任補償金20萬1,999元、
資遣費1萬223元、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000元及113年10
月份實領薪資為1萬7,227元,共計新臺幣23萬3,449元。資
方將上述款項於113年12月5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
內容,就新臺幣22萬3,226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
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
113年11月6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
付勞方113年5月至113年9月份工資差額、延遲補償、端午節
金及留任補償金20萬1,999元、資遣費1萬223元、應休未休
特別休假工資4,000元及113年10月份實領薪資為1萬7,227元
,共計新臺幣23萬3,449元。資方將上述款項於113年12月5
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
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就22萬3,226元部分尚未履行,
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
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
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
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
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
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
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
22萬3,226元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TCDV-113-勞執-170-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