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延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劉偉帆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3
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九時二十八分宣示判決
。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原訂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9時
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宣判,爰裁定延展宣判期日
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ULDM-113-訴-441-20241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