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張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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壢保險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5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姜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9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保險小-553-20250226-1

壢保險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吳惠傑 籍設新北○○○○○○○○(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13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保險小-504-20250226-2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41號 原 告 何堂聖 被 告 顏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小-1441-20250226-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修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77號 原 告 森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森 被 告 曾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33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壹、程序事項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下稱系爭車輛) 之引擎部分交由原告修理,嗣因修繕完成後,引擎仍有異 聲,原告遂協助被告聯繫相關修理廠檢修,並先代墊引擎 外部噴油嘴之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7,500元。詎被告 迄今仍未返還,原告已花費相當多的時間催討,為此請求 維修費用7,500元、討債付出之損害賠償1,500元。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其協助被告聯繫其他修理廠檢修系爭車輛 ,並先代墊維修費用等情事,業據提出估價單、兩造間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6頁),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 主張,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款7,500元部分,可以准 許。至原告請求被告其討債受損之1,500元部分,原告未 提出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尚難認其受有此損害,故此部 分請求,洵屬無據。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件系爭債權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4月12日送達於被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頁), 是被告應自同年月13日起負遲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爰依職權宣告。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2025-02-26

CLEV-113-壢小-977-20250226-2

壢保險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應子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2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4-壢保險小-16-20250226-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97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陳金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75元,及其中新臺幣35229元自民國11 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小-1974-20250226-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40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李閔靜 被 告 莊浩威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0樓(桃 園○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6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小-1407-20250226-2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2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蒙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602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小-2047-20250226-1

壢保險小
中壢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陳君儀 被 告 詹仁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1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0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保險小-533-20250226-1

壢小
中壢簡易庭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20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朱亞婷 被 告 范姜淳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349元,及其中新臺幣9562元自民國113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02-26

CLEV-113-壢小-204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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