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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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啓章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侵上訴字第1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3

KSHM-114-聲保-2-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榮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家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 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犯妨害性自主 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3 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該條第2 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 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 第1 款至第3 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6號),爰聲請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12條之1 第3 項、同條第1 、2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 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2 項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妨害性自主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3 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4950號核准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妨害性自 主罪出獄人0410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戶籍謄本(現戶全戶)、法務部 ○○○○○○○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法務部○○○○○○○公務電話紀 錄、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人調 查分類直接調查表(一)、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 直接調查表(二)-(六)、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 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 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 報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法務部○○ ○○○○○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加害人身心 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 告書、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MnS OST-R等量表、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 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條第2 項第1 款至 第3 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6號判決事 實欄所載之A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3

KSHM-114-聲保-1-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聖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聖煌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79號、第1980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4-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煌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煌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8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3-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飛普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飛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飛普前犯強盜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判處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 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上訴字第4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4-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忠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忠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忠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4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1-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6-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俊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俊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50-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 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1年(嗣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84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48-2025010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6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2025-01-02

KSHM-113-聲保-53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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