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兆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淨重伍點參貳公克)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袋毛重參點陸伍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兆安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晚間8時許
,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度毒偵字第134號、第560號為緩起
訴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
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
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
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而扣案之
粉塊狀檢品5包、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
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
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
殘留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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