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劉漢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98,485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狀未載明相
對人之姓名、住居所,聲請程式有所欠缺,則聲請人已到院
閱卷,應另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按相對
人之人數提出更正後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MLDV-113-補-1029-20241203-1